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22号
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4UXJ2U。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全,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航,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附**8-5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渝0236执保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XXXXX账户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XXXXX账户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