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保12号
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4UXJ2U。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全,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航,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附**8-5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426035J。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1年1月2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XXXXX账户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 辉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