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9321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颜某,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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