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洪晟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青致路8号(天津联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的证据,致使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