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洪晟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499号 申请人: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青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调解书。2021年12月2日,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4266.3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