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洪晟基业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3执28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青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未付租赁费用3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租赁费用3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以5000元为限);二、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丢失模壳损失495000元;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迟延归还的48只模壳的费用5000元。四、驳回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5366元,由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61元,由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80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或直接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2年7月6日、7月7日、7月8日、7月18日、8月5日、9月6日、10月11日、11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余额不足);3.2022年7月7日,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登记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注册地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4.2022年7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5.2022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牌照号苏FG××**号尼桑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6.2022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