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15202号
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青致路8号(天津联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案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案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