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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齐法执保字第815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在山东莱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