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齐法执保字第815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禹城市市政工程公司莱钢永峰项目部在山东莱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