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中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军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3-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朝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5区16号楼东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中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朝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