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中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城市中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中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军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3-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朝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5区16号楼东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中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朝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