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华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3530号 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46室。 负责人:***。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三环北路盛丰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