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3530号
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46室。
负责人:***。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三环北路盛丰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