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2423号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521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馆大道1099号绿色高端智造家居谷1号楼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1511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