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82民初354号
原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顺泰植保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肥料农药货款228717元,并负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销原告肥料农药,欠原告肥料农药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8717元未予偿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偿付欠款责任。被告拖欠大量货款长期不付,系严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二被告辩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化肥农药代理销售人员,原告起诉的数额不对,被告不欠这么多钱。因原告的化肥农药有质量问题,造成果农烧死树、减产、产生损失,原告至今未将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给予处理,这部分损失造成的死账达5万多元,被告不应承担。原告还应减去原告公司业务员在被告处的生活费8000多元及业务员从其他渠道进的货应退货而未退的货款8000多元。被告代理原告的化肥农药因为是赊销,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利息。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化肥农药因2017年发大水造成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告负担,相反原告的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也应当予以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被告经销原告肥料农药,2018年1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债权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号:1713711,今欠到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壹仟零贰拾伍元整¥271025,欠款事由:货款,债权方经办人:***,欠款人:***,欠款始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3月28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债权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号:1715970,今欠到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捌拾贰元整¥3282,欠款事由:套三.3亩,债权方经办人:***,欠款人:***,欠款始日2018年3月28日”,合计欠款274307元,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还款共计694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两张欠款条中均载明:“欠款人:***”,故被告主张双方是代理销售关系,销售形式是赊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系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化肥向第三人转卖,结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能够证实双方形成实际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69490元,原告也予认可,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是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原告主张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农户造成的损失责任,并提供多名证人出庭证实,但因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一并审理,被告可另案主张。被告主张应扣除原告公司业务员在被告处的生活费8000多元及业务员从其他渠道进的货应退货而未退的货款8000多元和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化肥农药因2017年发大水造成的损失,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4817元(274307元-694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4817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8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2048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