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9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烟台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