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9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烟台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