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福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6民终5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要求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6,118.90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上诉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2500元,打入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黄务支行账户,卡号为:6228********。 2.双方涉案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烟台顺泰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