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1037号之二
原告:平湖市天云脚手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秀平桥村茶坊桥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2月15作出了(2019)浙0502民初1037号的裁定,查封了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因平湖市天云脚手架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四
日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