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方根园艺有限公司与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3137号 原告杭州方根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林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张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方根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林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方根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方根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