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溪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韦某某、江苏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91民初1736号 原告:韦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韦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