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甪商初字第1号
原告太仓佩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华苏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佩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翔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佩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89元,由原告太仓佩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