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宏盛电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周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佩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华苏中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山宏盛电子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佩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琦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盛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宏盛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常熟,本案应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宏盛公司未举证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常熟,一审法院依据该公司的注册地确定其住所地,并无不当。宏盛公司注册地为昆山市周市镇周新公路北侧,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