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3民初1940号 原告: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5662051445 地址:云南省**市***工业园区(大同片区) 法定代表人:平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人,住***。 被告:***,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丹***装璜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3MA6LLG9E7R 地址:云南省**市******道凤凰大道北侧佳绿康建材市场5幢1-3号 经营者:***,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0845Y 地址:云南省**市***文笔大道南侧(**花园)1-3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7201001X 地址:云南省**市麒麟西路283号(石油大厦3-4层) 负责人:**。 原告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丹***装璜材料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永吉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