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布、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7119号
原告***布,男,彝族,1972年8月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西山区民族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NK03J2F。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陆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3920XN。
住所;'>住所: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创业大厦****v>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福,男,汉族,1983年1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郑州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7452569830。
住所:云南省广南;'>住所: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龙井社区教场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驰。
被告钟方俊,男,汉族,1972年5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布诉被告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钟方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布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钟方俊的起诉。
因原告***布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布承担。退还原告***布多交诉讼费人民币2622元。
审判员  王会敏
书记员  赵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