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1民初2991号
原告:无锡龙资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姚路88号-S-A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石兰路南聚工业园B区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龙资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龙资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龙资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