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67号
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赵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双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而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双龙空港经济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贵州省贵阳市双龙空港经济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提)货方式、地点为:贵州双龙空港经济区XX大道需方指定地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本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云南科扬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丽娜
打印:相丽华校对:史丽娜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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