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7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321030。法定代表人:李映萱,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3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
被申请人:王光斌,男,1985年7月21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
申请人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91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11万元进行扣押冻结。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永仁县法院(2021)云2327民初911号案件中可获得138772.54元的执行款,为防止被申请人领取该执行款后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故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911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11万元进行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外。
审判员  倪芳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