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呈民初字第2468号
原告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08327556-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中段大润发商业广场1号写字楼17层1705号。
委托代理人***、严大才,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9元,由原告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