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呈民特字第11号
申请人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08327556-X。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中段大润发商业广场1号写字楼17层1705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辉。
委托代理人***、严大才,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55513210-3。
住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7日发出(2015)呈民特字第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云南互新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9月7日(2015)呈民特字第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3元,如申请人向本院另依法起诉的,转为其它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如申请人不起诉的,由申请人云南厦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