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弘毅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保山弘毅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92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弘毅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南西环路(市人大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发生。
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码:XXX。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粮食局办公楼一楼、四楼。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保山弘毅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字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标的为1493922元。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双江西地澜沧江水电矿业有限公司有三座水电站,一座硅冶炼厂有三台炉子,占地面积600多亩,还有一些辅助材料;外债欠款约5.3亿元,现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无余额,被执行人有车六辆,现还拖欠银行贷款上千万,因被执行人断断续续的生产,申请人不主张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是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所生产的硅产品,因不能一次性执行完毕,需要在被执行人恢复生产时继续执行。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全额未履行。
五、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925执1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