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241号
原告:江西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某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江西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