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2242号
原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085元,由原告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