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辉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理辉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1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诚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辉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吉昌路D幢1-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与被告大理辉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计1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