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某某、某某与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2民初571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