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4002民初4833号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
法人代表人:周富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霍城县。
被告:***,住伊宁市。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剩余商混款14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被告***在伊宁市××承揽民房建设,需要原告的混凝土,原告将价值19700元货品全部运送到被告施工工地。被告只被原告支付了5000元货款,剩余商混款14700元未付,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般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但是不是我自愿写的,是我按照他写好的抄下来的,欠条表述的欠款金额属实,实际商混款应该由房东向原告支付,房东向原告曾支付过5000元,现商混款剩余14700元,我和原告到房东家去过两次,房东当时的身体状况不太好,房东于2017年正月18日去世,该商混款全部用在房东***家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位于伊宁市××××住宅的施工中。经原告索要混凝土款后,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混款19700元,已付5000元,还欠14700元在布拉克村***私宅用的。大写壹万肆仟柒佰元整,欠款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向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了拖欠原告商混款的数额,对欠条不是自愿出具的事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出具欠条所载明的事项属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作出的契约性承诺,被告应按欠条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建***住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商混款147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盛晨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混款14700元。
若未按本判决生效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宏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