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诚航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诚航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新执二字第0042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诚航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新乡市天诚航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天诚航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明现被执行人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不到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新乡市天诚航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西安亚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此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4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