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1285号
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福瑞家园综F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伊宁市恒大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环路999号恒大雅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恒大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聂 中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阿尔达克卡德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