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806号
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3119号福瑞家园综F区103室。
法定代表人:宋张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伊宁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环路777号恒大绿洲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平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冠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凯迪日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