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2民初4956号
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顾静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还款期限,被告愿意按照原告规定的时间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疆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