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4223执1060号
申请人:沙湾银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78区北一路12栋。
组织机构代码:56887XXXX
法定代表人:景兆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伟方(特别授权),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被执行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奎屯路15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54223751663569Q4-2
法定代表人:杨永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教育路魏强综合楼3单元602室。
组织机构代码:91654223053198532B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湾银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新4223民初176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69164元,执行费33092元,合计3102256元。
在执行过程中,一、通过银行总对总系统,查明被执行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账户有冻结查封。
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在我县房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在执行过程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张爱明依法被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申报了其公司名下财产,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名下财产。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和限高名单中。
六、被执行人新疆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金河明珠项目属在建工程项目(现在只有三层框架),现在无法进行变卖和拍卖。
七、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3102256元案款未得到偿还。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案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 判 长 毕丰雷
审 判 员 赵志莲
助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