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市某某*具厂、山东金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161号 原告:**市*****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市陆埠镇江南村余计新村二区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92QQ×××。 经营者:**,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陆埠镇江南村余计新村二区7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东金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龙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7249683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具厂诉被告山东金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自动履行,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市*****具厂负担。 审判员王澈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