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闽中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闽中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0月30日,上诉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认真考虑后自愿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755元,由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74元,乌鲁木齐闽中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再那甫古丽努尔买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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