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双河市建飞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501民初684号

原告: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杨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玉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河市建飞砖厂。住所地双河市八十四团。
经营者:马建军,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
原告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河市建飞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新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