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海图建材有限公司与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财保721号
申请人:博乐市海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乌拉斯塔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亚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顾里木图卓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博乐市海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乐市海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8,116.98元或同等价值动产名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8,116.98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博乐市宏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车辆。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乐市海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陈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