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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微山湖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沈阳市于洪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亿阳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