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生,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顺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李千户镇朴起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丰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顺众物流有限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哈尔滨顺众物流有限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哈尔滨顺众物流有限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哈尔滨顺众物流有限公司、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北***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