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179号
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工建设某某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工建设某某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计664元,由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