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启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启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启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3002-10。
法定代表人:刘延坤,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启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5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不属于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深基坑支护及高压旋喷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总部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