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辖终490号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启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5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涉及物权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只是债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管辖法院是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诉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 璇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