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72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青,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14号。
法定代表人:殷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冉,女。
被告: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联检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鹤。
第三人:天津市盘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星里3栋东2门403。
法定代表人:宋存金。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盘古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8元,减半收取计6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凤舞
审判员 张丽娜
审判员 马吉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赛
书记员张红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