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897号
申请人:天津市盘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星里**东2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22997068C。
法定代表人:宋存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1101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5759254L。
负责人:陈广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盘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86861.25元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盘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盘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科园支行11×××90-1存款10186861.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