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英俊名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五峰里3-7门101。
法定代表人:徐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槟,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邸业主大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孤山路与灵隐道交口***邸物业办公室旁。
负责人:陈星,业主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达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邸业主大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104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航
审判员  李亚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