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恢11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方空调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方空调环保设备厂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未能查找到该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工商登记材料中不显示该单位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